看板 studyteacher
代po 勿回站內信,文章有點長,慎入 有感覺這一週鄉民對於某教師的解聘案討論得沸沸揚揚 於是,想說來分享一下法律見解,也請各位鄉民理性看待, 以下分成五部分說明,分別為 事實概要 適用法條說明 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教育局作法之適法性 其他再商榷事宜 一. 事實概要(資料來源: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書 + 教育部教師申訴再評議書) 1. 該師為國小代理教師,且借調至教育局工作 2. 工作期前間出現,偽造公文書 + 偽造主管簽名 + 隱匿公文書等事 3. 經教育局啟動行政調查且經輔導無效 4. 學校以 "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 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解聘該師 二.適用法條說明 1. "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之必要", 其實這條就是大法官解釋第702號認定違憲的條文的前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而違憲理由乃是"不得再聘為教師"違反比例原則,也就是說,處罰太重 於是,才修法改成現行的"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但是仍舊擺脫不了 教師行為被課予高道德義務? 目前實務上比較能接受"婚外情"屬於"私德"(台訓(三)字第0980194269號書函) 至於,師生戀(以下案例皆為高中以下) (女師對男學生)沒事==>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437 號判決 (男師對女學生)解聘==>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59 號判決 其餘行為也能被當成解聘的理由? 酒駕 ? 2. 因為該條文過於抽象,於是,教育部進行補充說明 105年1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54065號函 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號函, 內容略以 "...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之內涵.... 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相關之法令為限, 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為範疇..." "...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 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甚鉅;其經傳 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 論文抄襲等)之內涵..." 白話一點,就是要看你的行為是否足以為學生表率,如以教育部函釋來看 應該連 闖紅燈 / 亂丟垃圾 / 隨地吐痰...等都是要解聘的 3. 個案教師行為 偽造公文書或簽名等,是不符合社會多數道德標準及善良風俗,至於影響學生 身心嚴重與否? 單從現有評議書資料,看不出來,而這也是最爭議和無共識的 當然有人會主張該師行為不足為學生榜樣,如此一來,就陷入高道德的要求了 ,應該連 婚外情 / 丟垃圾 / 闖紅燈...等都是了 4. 個人看法 不認同該師有偽造等情事,至於足以為學生表率? 需要更多資料來佐證 三.行政程序之合法性 1. 事實面,教育局發起並製作行政調查報告 2. 法律上,依據代理代課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是由"學校查證", 畢竟教育局不是學校,學校也不是教育局 3. 法律上,依據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和第4條, 學校應該遵循以下步驟: (1) 召開校事會議 (2) 組成調查小組 (3) 製作調查報告 (4) 審議調查 報告 (5) 教評會審議 (6) 教育局核准 4. 事實面,學校並無(1)-(4)之流程,而直接進行(5)-(6)之流程 5. 於是,可知學校處理流程顯然不合於現行規定 6. 至於,代理教師是否適用上開解聘辦法,這將是後續攻防的重點了 四. 教育局相關作法之適法性 由於評議書均無相關具體載記,僅提出相關法律疑慮 1. 教育局行政調查之規定? 有如調查小組成員資格/迴避/人數/專業程度...等 2. 教育局輔導行為之規定? 有如輔導人員成員資格/專業程度...等 3. 教育局球員兼裁判? 自己做調查報告==> 學校配合辦理 ===> 教育局核准 五. 其他再商榷事宜 1. 終身不得聘為教師處分是 教育局公文指示? 學校自行判斷? 2. 終身不得聘為教師合於比例原則? 有無調任其他單位之可能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65.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702134114.A.57D.html ※ 編輯: allenchi919 (123.194.65.57 臺灣), 12/09/2023 23:28:49 ※ 編輯: allenchi919 (123.194.65.57 臺灣), 12/09/2023 23:32:01
maybetodo: 偽造文書還可以用輔導方式處理??? 12/10 00:03
mioandmate: 親友團嗎 12/10 00:15
invander: 亂吐痰也要在指定清除區才算違反行政法、婚外情在除罪 12/10 00:51
invander: 化後係私法範圍跟刑211、刑215、刑218等有可比性?教育 12/10 00:51
invander: 部打回該案重議也是說程序違誤,並不是說懲處過重。 12/10 00:51
Kroner: 關節痛這種東西,比鬼還可怕! 12/10 00:51
m13211: 偽造公文書犯什麼罪你先去查一下 跟亂丟垃圾一樣???? 12/10 01:06
m13211: 戒嚴時期喔 12/10 01:06
terry1043: 只能說,要被判不適任的難度很高 12/10 01:08
Rizzi: 其實我也覺得現行法令對教師太嚴苛,每位老師都有可能被懲處 12/10 01:56
Chricey: UC2對膝蓋特別有用嗎?有人能證實嗎? 12/10 01:56
Dalaia: 看來原po 懂很多 那想請教,屢次違反刑法跟行政罰法 多 12/10 08:14
Dalaia: 次偽造公文、官印乃至於損及不特定公眾利益 跟多次吐痰 12/10 08:14
Dalaia: 闖紅燈兩者會用同一條處罰以及處分程度會相同嗎 12/10 08:14
Dalaia: 嗯 突然想到 假如被抓闖40次紅燈 應該也能停聘XD? 12/10 08:21
Chricey: 5樓關節跟X一樣 12/10 08:21
kian: 依此事件解聘是必然,但是否達到終身不聘任是值得討論,即 12/10 08:50
kian: 使是性平案,也要經過長時間調查和審理。申評會結論不利己 12/10 08:50
kian: 後,那位老師有沒有提出行政訴訟才是重點,只想透過po文或 12/10 08:50
kian: 找免錢辦法用非正規管道來根本於事無補,倒不如花錢找律師 12/10 08:50
Chricey: 關節痛有人有有效的復健方法嗎? 12/10 08:50
kian: 請法院裁決才是。不過看原教師的種種言行,或許教育現場並 12/10 08:50
kian: 不適合你,轉職換跑道亦是個不錯的選擇 12/10 08:50
waynan: 樓上她會說她感受到你的恐嚇要她離開教育圈,且質問這些建 12/10 10:05
waynan: 議轉職的人自己卻還在這教育圈,居心何在? 12/10 10:06
Chricey: 我有在用UC2,感覺效果還不錯欸! 12/10 10:06
crocod: 可能列入考慮的還有該教師的心智狀況 12/10 13:51
bcdove: 也是要看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吧! 怎可一概而語。 12/10 15:17
Dalaia: 犯罪內容與考慮的狀況內容在審議書鉅細靡遺 12/10 16:15
phxcon: 哪些違法事項會解聘的應該寫清楚 12/10 20:00
Kroner: 不動對關節最好,拎北都躺著 12/10 20:00
Asuero: 我提供同事經驗供參:某師酒駕(未肇事)沒被解聘,但狀況 12/10 22:03
Asuero: 仍差,後以教學不力解聘,但因未給予適當觀察輔導期,一 12/10 22:03
Asuero: 路打至最高行該師逆轉解聘成功,學校需回聘,歷時4年。 12/10 22:03
Asuero: 不管解聘是由多正當,程序該走的必不能少,所以現在要請一 12/10 22:10
Chricey: UC2是天然成分嗎?還是有添加物啊? 12/10 22:10
Asuero: 個正式老師走路其實是非常困難的事。但我同事請的律師聽聞 12/10 22:10
Asuero: 是業內一時翹楚,想必價格一定也不斐。 如果我同事被解聘 12/10 22:10
Asuero: 後說在職時學校職場霸凌他、長官性騷擾他、自己一定是功 12/10 22:10
Asuero: 高震主,然後想送小禮物給記者爆料,想徵求熱血正義的免費 12/10 22:10
Kroner: 關節痛睡覺就能治了,吃什麼UC2 12/10 22:10
Asuero: 律師意見,我想他的案子很難翻回的。如果真的覺得自己有理 12/10 22:10
Asuero: ,就存錢借錢去找好律師,和學校訴訟見。 12/10 22:10
Asuero: 我對這個案子有個疑問,依據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任何人在 12/10 22:20
Asuero: 有罪判決確定之前應被視為無罪。 所以此案移送了嗎?起訴 12/10 22:20
Chricey: 哈囉!關節痛真的超痛欸,我之前也遇過類似情況,後來去看醫生吃推薦UC2,效果不錯喔! 12/10 22:20
Asuero: 了嗎? 照道理來說,要有法院判決才可以說某人「違反法令 12/10 22:20
Asuero: 」。 但想想這未必是對當事人最好的結果,如果全部移送偵 12/10 22:20
Asuero: 辦等判決定讞,或許已經不是是不是再任教師的問題了。依 12/10 22:20
Asuero: 照臺灣陋習,給外人頗有一種以「你如果這輩子不再當老師, 12/10 22:20
Kroner: 關節痛睡覺就能治了,吃什麼UC2 12/10 22:20
Asuero: 那某些事我就輕輕放下」交換的味道。 12/10 22:20
li11223344: 要用程序沒有走完來凹肯定是有空間的,桃園當初沒有 12/11 00:11
li11223344: 直接送他去土城應該很後悔吧 12/11 00:11
terry1043: 教育圈通常會先留人一線生機 12/11 01:06
Chricey: 看到有人提到關節痛,我就想到有一篇UC2推薦的文章 12/11 01:06
yaolulu: 這個問題其實每年都有相關教師法等法律研習,記得都是在 12/11 13:37
yaolulu: 寒假會有,現場還有特別處理教師訴訟事宜的律師會告訴你 12/11 13:37
yaolulu: 實務見解 12/11 13:37
hanhsiangmax: 推理性討論 12/11 16:20
Chricey: 求推薦靠譜的復健診所,小弟關節治好再來跪謝! 12/11 16:20
kohaigi: 推法律見解,有時候法律就是給懂法的人玩的,而非情理上 12/12 21:49
kohaigi: 的討論。但是我覺得這這件事最大的問題是"教育局借調代理 12/12 21:49
kohaigi: 教師"是使這一切合理合法中曖昧不明 12/12 21:49
m13211: 最大問題在於私刻主管印章 造成偽造公文書 12/13 12:51
Chricey: 樓下關節痛都吃鞏固力 12/13 12:51
invander: 最大的問題真的是偽造和自行銷毀公文書,犯罪事實才是 12/13 20:52
invander: 問題。 12/13 20:52
ILzi: 私刻主管印章發文等同是擅自以主管的名義寫信給對方 12/13 21:21
Dalaia: 偽造類再敢一點就會貪了 在公務人員的法治觀念中這可是務 12/13 21:58
Kroner: 哇勒,UC2 這個東西真的是太讚了 12/13 21:58
Dalaia: 必遵守的法律及倫理規範 偏偏有人認知已經失去正常的判斷 12/13 21:58
Dalaia: 竟認為公務自主就可以私刻長官用印擅自發文 然後旁人想 12/13 21:58
Dalaia: 協助、事後抓包還有輔導改善 都將其視為惡意 這顯然必須法 12/13 21:58
Dalaia: 辦嚴懲 不知道桃園教育局那邊如何處理後續 12/13 21:58
Chricey: 剛開始吃UC2,期待 12/13 21:58
m13211: 自己進去私刻印章偽造文書 然後說是推測校長為了加薪故意 12/14 12:25
m13211: 挖洞給他跳 邏輯大師 12/14 12:25
TinaJones: 12/14 12:50
TinaJones: 本主題暫以鎖文處理 12/14 12:51
Chricey: 求推薦靠譜的復健診所,小弟關節治好再來跪謝! 12/14 12:51
TinaJones: 謝謝各位版友理性討論 就事論事 :))) 12/14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