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time 板 2020 過渡時期暫行條例
2020 年 11 月 25 日 公告
2020 年 11 月 26 日 施行
第 1 條
本條例僅為補充板規未盡事宜之處。
本條例與本板其他規定對於同一事項皆有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仍依板規處斷,板規未規定者,從上級規定。
本條例之處罰規定,非故意或過失,不罰。
本條例所稱之違規行為,為第二條至第九條所記述之行為。
違反本條例之文章,於本板處置前修正為符合本板規定者,得視情形減免處罰。
屬格式、字數、用語以外之違規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
因連線時使用之設備造成違規之結果,推定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
本條例之前後規定若有所牴觸者,適用次序在後之規定。
第 2 條
以下情形,處最高額處分,並視情形通報上級:
一、於本板發表之文章,構成犯罪行為,或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
但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之罪,不在此限。
二、以強暴、脅迫、恐嚇、無理訴訟,或其他不正方法,
妨害各級站務人員正當處理該管站務,或妨害他人正當權利之行使。
三、煽惑他人違反站規、抗拒合法規定,或破壞本板或他板秩序者。
四、張貼本站禁止交易物之交易資訊者。
五、同一自然人曾違反多重帳號或共用帳號相關規定,復再次違反者。
六、借用他人帳號張貼文章或推文,或於文章或推文中自稱借用他人帳號者,
或於文章或推文中徵求他人至本站任何看板張貼文章、推文或發送站內信者。
七、利用張貼於本板之文字,徵求他人代為註冊本站帳號或完成其認証程序,
或提供前開行為任何形式之幫助。
前項規定,處分效力及於發言帳號所屬自然人持有之任何帳號。
第一項第四款,效力及於徵求他人代為運送、寄藏、保管,或其他移轉持有者之方法。
受第一項規定處分之自然人,使用其他帳號於本板發言經查獲者,處最高額處分。
以跨看板、多重帳號方式為第一項第一款違規行為者,同時通知相關當事看板。
第 3 條
以下情形,處最高額處分或五年以上水桶、文章退文、推文刪除:
一、張貼商業廣告或無關本板之廣告宣傳文章,構成 Cross-Post 者。
二、意圖為帳號數值不正方法之變更,而大量張貼新聞或轉貼文章,
或以 [新聞] 以外分類發表新聞類文章因而所得超過 25 Ptt 幣者,
或以其他不正方法增加有效文章數或 Ptt 幣者。
三、於多文章張貼商業廣告或無關本板之廣告宣傳網址或資訊之推文,
致影響本板秩序者。
四、以本站或本板名義舉辦活動,或舉辦活動時設定之名稱,
客觀上足以使人誤認為本站或本板主辦者。
五、於文章或推文中散布有關他人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文字者。
六、於文章或推文中對於他人之人格為重大侮辱者。
七、於文章或推文中宣傳為全站不受歡迎之資訊或其網址連結者。
八、妨害電腦使用之網址連結。
前項各款,經查該自然人曾有受一年以上之水桶處分之重大違規情形,處最高額處分。
第一項第五、六款,須當事人檢舉乃論。
第一項第三、五、六款,經查証屬實而本板無法刪除違規推文者,許文章作者刪除之。
第一項各款,原作者於自身文章之推文,視為文章內容之一部分。
第 4 條
張貼文章,有以下情形者,處最高額處分或五年以上水桶、文章退文:
一、於文章中,反覆實施以不當推文或編輯文章、反覆挑釁特定或不特定使用者,
或以其他相類之不正方法影響看板秩序者。
二、於同一文章反覆實施以編輯文章方式刪除或變更他人推文內容,或刪除內文者。
三、於文章中散布與他人之私人恩怨或致生於其他看板之紛爭而與本板無關,
致影響本板秩序者。
四、徵才類文章,徵求內容雖尚未確定構成犯罪行為,或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
然仍有前開情形之虞,或有違反公序良俗、含有未成年人不宜接觸之資訊,
或其他足以使多數一般人難以忍受之內容,致影響本板秩序者。
五、新聞類文章,於心得內或推文中,加具挑釁、嘲諷、歧視、侮辱、誹謗文字,
情節重大致影響本板秩序者。
六、注意類文章,意圖使他人為錯誤之判斷,而多次以自身持有之其他帳號,
推薦自身文章內容,或貶低對造當事人者。
七、注意類文章,同一自然人對於同一事件,故意為多篇張貼者,
但事件有後續發展,距前一篇已過一週以上者,不在此限。
八、以個人名義為人力資源之牙保,或邀他人一同參與工作者。
九、張貼商業廣告或無關本板之廣告宣傳文章,雖尚未構成 Cross-Post,
然經查該帳號七日內張貼於全站之文章,於他看板亦有相類行為者。
前項第三、四款,於推文準用之,刪除該違規推文。
第一項第六款,於對造當事人於該文章之推文準用之,刪除該違規推文。
前項,若以張貼文章方式為之,依第一項第六款處斷。
第三條第一項與本條第一至四項規定,同時為二以上性質相異之違規態樣者,
或第二次以上違規者,處最高額處分。
第 5 條
張貼徵才類文章,有以下情形者,處一年水桶、文章退文:
一、完全未依本板預設格式張貼之者。
二、載入本板預設格式,而將徵才資訊全數填記於表格之外,或全數顯示於標題者,
或將表格全數刪除僅保留開頭數行而自行任意填記徵才資訊者,
或以 [資訊]、[新聞]、[注意] 分類張貼之者。
三、工作期間欄空白,或僅以「面議」或同義詞表示,或不為明確表意者,
但承攬制工作,僅寫交件期限者,不在此限。
四、工資欄空白,或僅以「面議」、「報價」或同義詞表示,或不為明確表意者,
但以上下限或僅下限表示之,或表示預定報酬數額及「報價」者,不在此限。
五、工作內容空白,或客觀上人力顯不能及,或不為明確表意者。
六、聯絡資訊空白,或不為明確表意者。
七、聯絡人空白且聯絡方式為站內信或僅有通訊軟體帳號、人力銀行投履歷者,
聯絡人為「本帳號」、「本人」或同義文字,或 PTT 帳號名稱者,視為空白。
八、[個人] 類以外,單位資訊空白或不為明確表意者,或意圖規避填寫單位資訊,
而以 [個人] 分類張貼顯應以 [一般] 或 [派遣] 分類發表之文章。
九、工作期間、工資、工作內容、聯絡資訊、單位資訊故意不實或偽冒他人者。
十、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延時或國定假日不依法令加成加倍、休息時間、
勞工保險等不依法令、以非關工作能力之條件為徵才條件或其他就業歧視,
或其他不依法令之徵才文者。
十一、承攬制、計件制或其他約定報酬方式,換算為時薪,顯有前款情形,
或換算方式顯有違常理者。
十二、總報酬低於一小時法定工資者。
十三、同一自然人,常態、反覆、經常性以個人名義徵求相類性質之業務,
致有充分理由認為其以該事務為常業而未填記其單位資訊者。
十四、公職人員選舉業務,以個人名義徵才者。
十五、單以提供食、宿代替工資之支付者。
徵才項目,有以下情形者,處一年水桶、文章退文: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羅列之行業或與其性質相類之行業。
二、賭博性行業或賭博性程式之測試人員。
三、交友聊天專員、情色傳撥業、酒店、KTV,或其他性質相類之行業。
四、直播主、直播人員或直播相關業務。
五、人體試驗、藥物試驗、侵入性實驗、常態性接觸放射線或重污染環境之工作。
但腦波實驗等不在此限。
六、專營外送平台之行業。但餐飲業或其他有外送服務需求之行業徵求外送人員,
不在此限。
七、不具營業駕駛資格而為專營汽車載客之行業。
八、代為購買非供自用之娛樂票券者。
九、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張貼廣告、穿梭車陣發廣告或兜售物品、擺設攤位或路障、
妨害交通阻攔車輛,或其他工作項目本身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者。
十、事業單位或事業主本身未合法經營或未依法令立案者。
十一、破解他人、網站之密碼、防火牆或其他安全防護,
或破解軟體、光碟等註冊碼或其他版權保護或相類行為者。
十二、徵求身體或精神上的任何方法之施虐或受虐,或任何形式之猥褻行為,
或無正當理由徵求特定身體部位之模型者,或其他違背公序良俗、
能引起多數一般人之羞恥感之行為者。
十三、徵求他人假扮朋友、親屬、伴侶、同行人等,或以假扮前開身分代為通訊者。
十四、徵求朋友、伴侶,或他人為任何形式之陪伴、一同聊天、玩遊戲、看電影、
逛街、出遊,或相類性質之活動,或協同辦理任何事務者。
十五、徵求他人以自身名義或出借身分為任何法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記名交易、
特定身分特許之優惠、記名簽署協定、以記名帳號為承諾或約定等。
十六、單純徵求他人代為取貨付款者,但當場交付現金而為取貨付款之工作指派,
之後當場收取指定貨物者,不在此限。
十七、以承攬制、計件制等無底薪方式徵求推銷、傳銷、仲介人員者。
張貼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處五年水桶、文章退文、推文刪除:
一、含交易資訊者,或無關本板之廣告,或商業廣告者,
以借用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為主要目的之文章,亦同。
二、為志工、講座、實習、問卷或訪談等無償活動資訊者。
但依本板市調類文章規定張貼之文章,不在此限。
三、為抽獎、賭博、保險等投機行為之資訊者。
四、為本站或他站之記名或不記名投票或連署者。
五、徵求發票、收據、憑証、出席証明或其他特許証明文件者。
六、徵求任何網站之帳號之共用、借用或移轉,或代為申請帳號者。
七、要求抵押特許文件作為擔保者。
八、單純徵求他人至指定處所提款、存款、匯款至特定帳戶,或收受、交付、
寄藏現金或有價証券或相類物品者。
九、單純徵求他人代為收受、交付、寄藏來源不明或內容不明之信件或包裏者,
或實際物品與約定不同,或該物品為違禁物或易生危害之物者。
十、徵求他人為前二款行為之牙保者。
十一、為特定政黨傾向、政治或宗教理念之宣傳者。但單純評論政策者,不在此限。
十二、含有色情或猥褻之資訊或連結,或足以使多數一般人噁心或恐怖之圖片連結。
十三、偽造推文或偽造系統訊息意圖使他人誤以為真,或以他法愚弄多數一般人者,
或偽變造文章開頭之作者時間等資訊致他人誤判者,但刪除之不在此限。
十四、未經許可,使用記名公投或活動聯署功能者,或以任何形式回覆公告文章者。
十五、非板主或相關站務人員張貼公告,或分類標籤類於公告之文章。
十六、意圖擾亂看板秩序,而短時間內張貼大量相似或無意義文章或推文者。
十七、張貼之文章構成 Cross-Post 違規者。但無關 Cross-Post 之文章,
因該行為人有 Cross-Post 行為而被系統一併刪除者,不在此限。
十八、非有正當事由,未經同意故意公開他人之個人資料者。
十九、於置底指定區域張貼無關該區業務之推文,為誣告他人或偽造証據之檢舉,
或故意重複為已結案案件之檢舉,或故意為非本板權責之檢舉或申請。
二十、明示欲求處罰而違規者。
二十一、意圖引起群聚恐慌而造謠者。
二十二、意圖損害他人而張貼公眾周知或顯著不實之言論者。
前項第十八款,須當事人檢舉乃論。
第一至第二項,同時為二以上性質相異之違規態樣者,或第二次以上違規者,
得加重至二年水桶;同時為三以上性質相異之違規態樣者,或第三次以上違規者,
得加重至五年水桶。
第三項,情節重大或因而嚴重影響看板秩序者,處最高額處分。
第 6 條
張貼徵才類文章,有以下情形者,處一月水桶、文章退文:
一、正職,或顯為正職之工作者。
二、工作地之一部或全部位於我國境外,或事業單位設於我國境外,
而國內無常態性聯絡處者。
三、求職文章。
四、徵求未滿十五歲之勞工者。
五、徵求他人代為証明出席課程、抄錄筆記、完成作業、報告、考試者。
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於完成徵才目的後,清空原文內容,
或刪除、變更聯絡資訊及其他隱私資訊以外之文字。
但不影響原文表意之變更,不在此限。
張貼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處一月水桶、文章退文、推文刪除:
一、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刪除他人推文者。但為防衛自身或他人個資安全,
或刪除本條例禁止之連結,而情況急迫者,不罰。
二、張貼主旨完全無關本板之新聞或資訊。
三、誹謗或侮辱特定自然人之文字。
四、無端指摘他人違法或違規者。
轉錄文章,有以下情形者,處一月水桶、文章退文。
一、主旨無關本板之文章至本板。
二、不合本板格式規定之徵才類文章至本板。
三、未經原作者同意為任何形式之轉入或轉錄功能轉出者。
四、非依要式需求,非經本板同意,轉出本板公告至與本板不相屬之看板者。
第二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三款,須當事人檢舉乃論。
第一項第六款,於注意類文章準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不限於專職學生身分,苟屬學習性質之課程等,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情節嚴重者,得加重至水桶三月,有涉及期末成績評比、畢業條件,
或徵求他人代考試或全套完成等重大舞弊情節者,得加重至水桶六月。
第二項第一款,得依次數連續處罰;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五項與第二項第一款結合者,
或為其中一方行為因而造成另一方結果者,處水桶二月,適用前段之連續處罰。
第一至第三項,同時為二以上性質相異之違規態樣者,或第二次以上違規者,
得加重至二月水桶;同時為三以上性質相異之違規態樣者,或第三次以上違規者,
得加重至三月水桶。
第七至第九條,同一自然人為三次以上相同違規態樣,屢勸不聽,
經本板認為惡性難改者,處水桶一月、文章退文,推文刪除。
第 7 條
張貼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處一月水桶、文章或推文刪除:
一、徵才類文章,未依本板格式規定,情節嚴重,而未有第五條第一項之態樣者。
二、挑釁、歧視、嘲諷文字,情節嚴重者。
三、第六條應處分一月水桶之情形,視情節而認為以不退文為適當者。
四、推文洗板,情節輕微,實害在二十三行以下者。
前項,經勸導無效者,仍得依第六條第一項處斷。
第 8 條
張貼徵才類文章,有以下情形者,處七日水桶、文章刪除:
一、自創類別或地區名,或斜線分隔之兩側均為類別名稱,
或其他誤用分類情節嚴重之情形,尚未達重大違規之程度者。
二、工資欄,為「依法定最低工資」、「依政府規定」或其同義文字者,
或以月薪計算而未載明每月應出勤日數、時數者,
或其他工資欄資訊記載不全之情形,尚未達重大違規之程度者。
三、外包之承攬制工作,交件期限、交件方式、全部酬勞,全部未載明者。
四、工作內容、地點、工作期、排班方式等過於簡略,致多數一般人無法理解,
或其他工作期、時、地、項目記載不全之情形,尚未達重大違規之程度者。
五、聯絡人姓氏稱謂為假名或代號者,或僅有姓氏、僅有稱謂、或空白者。
六、聯絡方式僅有通訊軟體帳號、人力銀行投履歷或其他非屬「站內信」、
「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之聯絡資訊者。
七、徵求他人代為運送或領取物品,而未載明物品內容,或記載不實者。
八、不定期工作,其每週或每月工時顯已達正職工作之標準者。
九、徵求他人點擊特定連結或下載特定程式,而有廣告宣傳之嫌疑者。
十、[市調] 分類文章,於文章中張貼大量非屬本場次之活動資訊連結者。
十一、[一般] 分類文章,事業單位資訊空白,而於合併填寫工作地點者。
十二、常業性徵求搬家人員,而以 [個人] 分類張貼之,初犯者。
張貼新聞類文章,有以下情形者,處七日水桶、文章刪除:
一、內文張貼不完全,或變更部分內容者
二、未撰寫心得,且無網址者。
三、張貼與本板關聯薄弱之新聞,而以心得內容強行與本板建立關聯性者。
張貼注意類文章,有以下情形者,處七日水桶、文章刪除:
一、非屬得以本分類張貼之文章者。
二、兩造當事人於該文章下以推文筆戰,影響本板秩序,情節嚴重者。
三、文章內容有「代PO」或同義文字者。
張貼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處七日水桶、文章或推文刪除:
一、自創文章分類者。
二、空白文或僅有預設格式文字之文章,或文章內容半數以上為引言文字者。
三、討論類文章,僅有一行或未滿二十字者。
四、以無意義、重複字、贅字湊滿二十字,或直、橫、斜、曲線之一行,
或第二行之文字不能單獨成句者,以前款論。
五、編輯文章而變為前三款情形者,依前三款處斷。
六、討論類文章,與本板無關或與本板關聯薄弱。
七、挑釁、歧視、嘲諷文字,情節輕微者。
八、故意於置底指定區域張貼無關該區業務之推文者。
前四項,同時為二以上性質相異之違規態樣者,得加重至十五日水桶;
同時為三以上性質相異之違規態樣者,得加重至一月水桶;
同一帳號二次以上同時為二以上性質相異之違規態樣者,得加重至一月水桶。
第一至第四項,同一帳號為二次以上違規,得加重至十五日水桶;
同一帳號為三次以上違規,得加重至一月水桶、並得退文。
超額張貼文章者,每超過一篇處七日水桶,上限六十日,涉及違規之文章全數刪除。
同一自然人為前項行為二次者,每超過一篇處水桶十四日,上限一百二十日,
涉及違規之文章全數退文;三次以上者,每超過一篇水桶一月,上限一年,
涉及違規之文章全數退文。
前二項,為板主或其他站務人員所刪除之文章,不算。但申請刪除文章後,
復張貼與刪除之文章相類內容之文章,依前二項處斷。
第一至第四項,視情節認為易以勸導性處分為適當者,得免其水桶僅刪除文章,
並作成紀錄。
本板執法重點、常見違規態樣、行為人非首次違規等情形,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四項第七款,對象為特定人者,須當事人檢舉乃論。
同一帳號於三日內之二以上文章,皆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依第七項處斷。
第 9 條
張貼徵才類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得不經警告逕予刪除文章:
一、分類標籤非 [地區/類別] 之形式者。其中地區為一級或二級行政區以外名稱,
如鄉鎮市區名或其他地名,或以半形中括號以外之字元為外框,
或以半形正斜線以外之文字為地區與類別之分隔或未分隔者,屬之。
二、變更文章標題致分類標籤變為非 [地區/類別] 之形式者。
三、各項目應記載資訊,填於非正確欄位,情節輕微不影響他人判斷者。
四、預設格式之空白欄位為任意刪除者,或擅自添加欄位者。
五、重要資訊為亂碼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影響他人閱讀者。
六、工作時間、日期、休息時間、約定工資或報酬、工資發放期等,
與時間、日期、數值相關之文字,其數字或單位無法辨識或顯有違慣例者,
或將工作內容逕填於「工作或交件期」該欄位者。
七、休息時間,含有「累了就休息」或其同義文字,或將待命時間視為休息時間者。
八、工資欄,將星期六、日當作國定假日者,
或將平常日工資逕填於國定假日工資者,
或單純徵求國定假日之工作,而僅有平常日工資及國定假日加倍之敘述,
致他人難以辨識約定工資者。
九、工資發放期,非一次性工作,而未載明發薪日者,
或僅有「每週」、「每月」等文字者。
十、外包之承攬制工作,交件期限、交件方式、全部酬勞,一以上未載明者。
十一、工作地點,得以地址表示而未以地址表示或填記不完全者,
或非屬私人住宅之工作地點僅精細至鄉鎮市區者。
十二、工作內容,含有「主管交辦事項」或其同義文字,或與前款併項填寫者。
十三、聯絡人姓氏稱謂,得以繁體中文表示者,而以其他語言表示者。
十四、聯絡方式為電子郵件,超過一行未換行書寫或與其他文字相連,
致無法正常點擊或顯示者。
十五、以 [派遣] 分類為「個人跑腿工作」或其他應為 [個人] 分類之徵求者,
或以 [派遣] 分類發表應以 [一般] 分類發表之文章者。
十六、以 [一般] 分類發表應以 [派遣] 或 [個人] 分類發表之文章者。
十七、徵求特定住所、場所或行走路線等條件之人,順便而為之工作。
十八、徵求他人代為繳交或領取學校作業、報告、考試卷、成績單、就學証明、
身分証、駕駛執照、健保卡、護照、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類之特許文書者,
徵求他人代為辦理入學、轉學、退學手續,或其他相類手續者,亦同。
十九、徵求特定專業知識之教學,而有代寫或抄作業之嫌疑者。
二十、徵求他人代為購買乘車或娛樂票券,而未載明數量及用途者。
二十一、外包之承攬制工作,約定報酬雖難稱低於法定標準,然顯有違慣例,
或難以計時而以時薪計之,致多數一般人難以忍受者。
二十二、文章之推薦值小於或等於負二十,或經相異十名以上自然人表達不滿,
經本板審酌文章內容與推文內容後,認為致多數一般人難以忍受者。
二十三、表明特定學校之學生、特定地區之居民,或其他相類條件,
為限定或優先錄取條件者,或標題含有職稱之性別暗示者。
二十四、跨日張貼之二徵才文,相隔未滿十篇文章或一小時者之後篇文章。
二十五、其他不依指示而本條例無處罰規定者。
張貼新聞類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得不經警告逕予刪除文章:
一、未撰寫心得者,或心得未滿二十字,或心得以無意義文字湊滿二十字者。
二、自他板轉錄,而有前款情形者。但文章作者轉錄本人於他板之新聞類文章,
而已於文章內撰寫二十字以上非無意義文字之心得者,不在此限。
三、未張貼來源網址者。
四、距發布日超過九十日之新聞者。
五、與已存在本板之新聞內容大致相同者。
六、標題與來源標題不同者。
張貼注意類文章,有以下情形者,得不經警告逕予刪除文章:
一、語意不清,致一般多數人難以理解者。
二、經發現屬私人糾紛,而利用本分類文章恫嚇、威逼對造當事人出面協調者。
三、兩造當事人於該文章下以推文筆戰,影響本板秩序,情節輕微者。
四、對於提及之人名、公司名稱,以「X」、「*」等萬用字元代替全部文字者。
五、同一自然人對於同一事件,因過失而重複張貼者。
張貼文章或推文,有以下情形者,得不經警告逕予刪除文章或推文:
一、無分類、自創分類,或誤用分類情節輕微者。
二、變更文章標題致成為無分類文章者。
三、文章預設格式中之經指示不得刪除之文字為刪除、缺少或變更者。
四、文章內容含有諸如「如有違規會自刪」、「新手發文多包涵」、
「有違規之處請指正」,或前開之同義文字者。
五、亂碼、注音文、火星文、錯別字、加引號、引言過多,致影響他人閱讀者。
六、文章內容含有以性特徵或性暗示文字為問候語者。
七、網址超過七十九字元而未縮網址,或與其他文字相連,致他人無法正常點擊者。
八、最重應處水桶七日以下之違規文章,而於行為後一年以上始發現者。
九、空白文,或內容刪除為空白或無意義文字之文章,於行為後一年以上始發現者。
十、未依指定格式於置底指定區域推文檢舉或申請,或誤用該區情節輕微者。
十一、使用本板舊有格式張貼文章,而與現行格式規定相差異過大者。
十二、其他有輕微違規情節,或客觀上顯不當之文字,而本條例無處罰規定者。
前四項,同時為三以上性質相異之違規態樣者,得併處七日水桶;
同一帳號二次以上同時為三以上性質相異之違規態樣者,得併處十五日水桶。
第一至第四項,同一帳號為二次以上違規,顯勸導無效者,得併處七日水桶;
同一帳號為三次以上違規,顯勸導無效者,得併處十五日水桶。
第一、四項之違規文章,因而完成徵才目的者,得併處七日水桶。
第一、四項之違規文章,標題含有「急」、「速」或同義文字者,得併處七日水桶。
第四項第八、九款,於本條例公布前張貼之文章,適用之,但不適用水桶規定,
第八款所稱之違規標準,以行為時之規定為準。
因不可抗力或輕過失,致重複張貼文章或推文者,刪除該文章或推文,不視為違規。
因不可抗力或過失,致張貼得以識別特定自然人之個人資料者,本板認為情況急迫,
刪除該文章或推文,不視為違規。
第五、七、八項,準用第八條第十項規定。
不依要式,於文章、推文中,干涉本板板務之作為或不作為者,不問張貼之時間,
於本條例公布之前或後,得刪除之,但不得處水桶或退文,亦不計入違規次數。
前項,若為檢舉人催促案件者,則該案件不受理,並將相關推文全數刪除。
第 9-1 條
張貼徵才類文章,聯絡方式僅有通訊軟體帳號、Google 表單、網址、
人力資源填履歷等者,處水桶十五日,文章刪除。
張貼徵才類文章,聯絡人為假名、代號,而聯絡方式含有站內信、電子郵件或電話者,
或聯絡人空白,而聯絡方式含有電子郵件或電話者,處水桶一月,文章刪除。
張貼徵才類文章,聯絡人空白或為假名、代號,而聯絡方式僅有通訊軟體帳號、
Google 表單、網址、人力資源填履歷等或空白者,
或聯絡人空白而聯絡方式為站內信者,處水桶一年,文章退文。
聯絡人為發文者 PTT 帳號名稱、「我」、「本人」、「我本人」、「本帳號」、
「站內信」或其他同義文字者,
以該項資訊空白論。
同一人第二次為前三項行為者,處水桶一年,文章退文。
同一人第三次以上為前三項行為者,處最高額處分,文章退文。
第 10 條
本板討論類文章,文章類別得依性質自行定名為 [討論]、[心得]、[問題]、[閒聊],
每一帳號每日最多得張貼三篇。
本板新聞類或資料類文章,每一帳號每日最多一篇,不得與已存在文章內容重複。
本板注意類文章,每一帳號每日最多一篇。
本板徵才類文章,文章類別應依性質定名為 [一般]、[派遣]、[個人]、[市調],
並於類別前加地區名並以斜線分隔,多於一區或跨區運送者,地區名應為「多區」,
為在家工作、外包等情形者,地區名應為「多區」或「不限」。
本板徵才類文章,每一帳號每日最多一篇,多於一職缺應縮於一篇內張貼之。
本板徵才類文章,同一自然人同一職缺任二篇應相隔三日以上。
轉錄徵才類文章,應依第四項原則變更標題,並不保留「Fw: 」。
轉錄文章,除徵才類文章外,應保留原標題,他板推文得編輯文章全數刪除之。
回覆文章,應複製該文章之原標題,於前方加「Re: 」為之,視為張貼討論文。
轉錄或回覆文章,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準用張貼文章之規定。
公告及徵才類文章,不得回覆至看板。
第 11 條
以下情形,不受理申請刪除:
一、個人類徵才文,發文後未滿一週者,或尚未過約定發薪期者。
二、市調類徵才文,發文後未滿二週者,或尚未過約定發薪期者。
三、一般類或派遣類徵才文,發文後未滿一月,或尚未過約定發薪期者。
四、同一自然人反覆申請刪除徵才文復張貼新徵才文者。
五、注意類文章,發文後未滿一年者。
六、文章內容或下方之推文討論內容,經本板認為值得保留者。
七、文章有最低處分為水桶一月或得處退文之違規嫌疑者。
八、非發文帳號所為之申請,而無法証明為本人,或不為具結者。
九、以編輯文章或標題能達成相同目的,而以申請刪除代之者。
十、以本板置底指定區域或板務用看板以外之方式為之者。
不定期工作之約定發薪期,為首次遇發薪期日。
因過失張貼文章而申請刪除者,不受第一項限制,但不得再張貼同內容之文章。
因超額張貼文章而申請刪除者,每一帳號每年僅第一次受理該申請。
文章原稿、編輯紀錄、張貼額度等申請,非依本板所定程式具文申請者不受理。
本板注意類文章,及舊制之黑名類文章,為文章內容中不利陳述之相對人,
或其利害關係人,自行或委託他人為刪除該文章之申請者,除不受理外,
並視情節輕重依過失誤用或故意濫用置底指定區域處斷。
因張貼於本板之文章而遭受他人騷擾者,得不受本條有關時間之限制,
申請刪除該文章,但應負舉証責任,且不得再張貼同內容之文章。
本條限制不得張貼之文章,張貼者,依第八條超額張貼文章相關規定處斷。
檢舉,準用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檢舉站外行為與刊登不符,單以言詞陳述而未佐以其他有利証據者,不受理。
同一文章同時為受檢舉及申請刪除者,優先處理檢舉,但專處刪除文章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文章作者顯示於文章之暱稱、文章之標題、文章內容、簽名檔、自身之推文,
視為文章之一部分。
文字、符號、數字、字元之特定組合,依習慣而成特定表意者,推定為該意思表示。
有效字數,為多數一般人能理解之繁體中文字或英文單字,計算之。
稱相隔某週、某日、某時、某分、某篇者,首數不算。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稱超過、未滿者,本數不算。
稱交易者,謂購買、販賣、交換、贈送、索取、借貸、租賃、抵押。
第 13 條
稱最高額處分,為水桶十年以上至系統上限、違規文章全數退文,列入本板黑名單。
稱勸導性處分,為設定標記文章、終止回應、推薦值歸零、正式或非正式警告,
或其他相類而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之方法。
施行勸導性處分,以即時、有效為原則,得隨時、連續為之,不待公告。
本條例應處分或得處分退文者,違規行為時為發文後超過七日致無法退文者,
易以水桶期加倍。但非可歸責於行為人之遲誤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法定工資標準,從主管機關之最新公告標準。本板不列入板規,僅定期置底公告之。
第 15 條
本條例於公布後隔日零時起生效。
本條例之修訂於公布後即刻生效。
本條例於下次修正板規時當然廢止。
修訂紀錄:
2020/11/25 公布全文十五條,自次日零時起施行。
2020/11/26 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1/26 增訂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1/26 修正第五條第三項部分款次序,不影響實質效力。
2020/11/29 修正第五條第三項第十九款、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一款;
增訂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二款、第十一條第六、七項,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2/01 修正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謬誤,不影響實質效力。
2020/12/01 修正第六條第八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十二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2/07 修正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謬誤,不影響實質效力;
修正第九條第一項第六、八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2/10 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三、四、八款、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增訂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三項,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0/12/17 修正排版,不影響實質效力。
2021/01/14 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二、七款、第二項第十六款、第三項第十三款、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八款、第四項第二款、第九項、
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第四項第五款;
增訂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十二款、第九條第十二款、第十一條第八款,
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1/17 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3/22 修正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九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3/27 增訂第一條第八項、第六條第十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款,
第十一條第九至十一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5/01 修正第八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7/26 增訂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1/08/08 增訂第九條第十三項,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2/02/04 修正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2/05/14 增訂第一條第九項、第九條第十四項、第九條之一,自公布日起施行。
2022/08/04 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五項、
第九條第三項第四款、第四項第十二款、第九條之一第四項;
增訂第五條第六項、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自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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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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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gel07 (36.228.7.29 臺灣), 03/22/2021 14:19:20
※ 編輯: angel07 (61.228.117.126 臺灣), 03/27/2021 13:28:44
※ 編輯: angel07 (36.228.40.218 臺灣), 05/01/2021 17: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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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gel07 (220.141.129.14 臺灣), 02/04/2022 19:13:56
※ 編輯: angel07 (220.141.140.49 臺灣), 05/14/2022 23:32:55
※ 編輯: angel07 (36.228.14.130 臺灣), 08/04/2022 13:38:53
※ 編輯: angel07 (220.141.138.15 臺灣), 08/30/2022 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