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reertos (@@)》之銘言:
: 如果中共之後有天真的開戰,
: 面對那些主降的藍白.
: 可以跟以前打仗一樣. 斬立決嗎?
: 這有沒有法律可以支持? 通敵罪? 叛國罪? 可行?
原則上是可以,戰爭時期會宣布戒嚴
法規名稱: 戒嚴法
修正日期: 民國 38 年 01 月 14 日
第 1 條
戰爭或叛亂發生,對於全國或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
院之通過,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依本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即提交追認。
第 7 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其地方行政
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第 8 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上左列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秩序罪。
四、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各罪。
六、殺人罪。
七、妨害自由罪。
八、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九、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十、毀棄損壞罪。
第 9 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無法院或與其管轄之法院交通斷絕時,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該
地軍事機關審判之。
第 11 條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左列事項之權: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
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
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
九、寄居於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之。
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
要時并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徵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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