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ward1087 (123)》之銘言:
其中「台灣預防
: 醫學學會」及另2家廠商分別因為未附機構公函、未檢附納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及投標廠
商
: 聲明書內容不符規定等因素,最終判定為不合格。
: 105年10月3日開標資格審查者是我本人,當天的開標主持人是秘書室主任吳詠智,吳詠
智
: 是一個資深的採購人員,有進階採購證照與豐富的採購經驗,審標當下我向主持人報告
不
: 合格廠商有三家,請問主持人會怎麼做?
: (X)在開標紀錄確認不合格,之後通知廠商不合格的結果。
: (O)在開標紀錄確認不合格,立刻請另外一位同事電話通知台灣預防醫學學會而不聯絡
其
: 他不合格廠商,並當場命令我:下午在開標室等台灣預防醫學學會的人補件。
: 在這個案子,三家不合格廠商補件的結果都會合格。
: 下午在開標室等台灣預防醫學學會的人補件,潛台詞就是:只給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合格
。
我有個疑問,你第一篇先說陳宜民擔任立委,然後還是召委,所以說台灣預防學會不能來
標案子,所以當下給台灣預防學會刷下來,不給台灣預防學會標
以「資格不符」指控台灣預防學會不能標,但最後得標了
第二篇,說台灣預防學會投標的時候,只是有些「資料不齊全」而已,所以以「資料不齊
全」,跟其他兩家資料不齊全的一起刷掉,只要這三家(包含台灣預防學會)補必要的文
件,就符合投標的資格
那我想問的是說,你認為台灣預防學不能標這個案子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究竟是台灣預防學會資格不符,
還是投標資料不齊全資料補件即可?
那其他兩家資料不齊全的單位,有沒有補件,自願放棄不補件還是沒有通知補件?
資料不齊全,拿不出資料補件投標的情況,自願放棄投標的情況,應該也是有的,你有向
其他兩家沒補資料的單位求證,是他們自願不補件還是有被暗示不要補件
如果內定就是台灣預防學會得標,其他兩家補件也於事無補,搞小手段沒通知其他兩家沒
得標,我覺得手法不會這麼粗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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