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321660
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6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https://i.imgur.com/vInND1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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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簡慧珍
3.完整新聞標題:
不滿外送加點白飯30元太貴…男家門口飆6字國罵 判無罪原因曝
4.完整新聞內文:
彰化縣陳姓男子不滿叫外送加點兩碗白飯要多付30元,飆出六字國罵,被外送員一狀告到
法院。陳男沒出庭,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判無罪;彰化地方法強調,不代表法
院贊同或鼓勵此種言論,不罰與贊同、鼓勵並非同義詞。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8月間透過外送平台點餐,當外送員說明何時送達,陳男說要加點
兩碗白飯,外送員表明要加收30元,陳男不願支付,外送員請他直接撥電話給店家,未料
陳男心生不滿,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行經的他家門口,公然以6字國罵和3字經辱罵外送員
。
外送員報案,警詢後依公然侮辱罪移送法辦。彰化地院合法傳喚,陳男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彰化地院指定辯護人,雖辯護人未能聯絡上陳男,但陳男已提出陳報狀,辯護人根據陳
男辯解解內容進行實質辯護,已有相當之程序保障,彰化法院依法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
一造辯而逕行判決。
陳男提出陳報狀,辯稱針對店家白飯收費太遺而不滿,事後已與店家和解,他與外送員無
冤仇,並不是針對外送員罵,是外送員自己對號入座。
彰化地院權衡結果,陳男因不滿白飯加收的費用,並非無端謾罵,而是針對外送平台的收
費機制表達不滿,不直接涉及外送員的種族、性別等結構性弱勢身分,故意予以羞辱,而
陳男口出惡言時僅一人場,沒任何人圍觀、見聞,陳述時間很短,非反覆、持續性的謾罵
,難以認定有意針對外送員的社會名譽、名譽人格進行惡意攻訐。
彰化地院認為,在法益價值權衡、刑法最後手段性的思考下,地院不應扮演語言警察的角
色,過度干預陳男語言的使用模式,本案雖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但不代表地院贊同或鼓勵
此種言論,不罰與贊同、鼓勵,並非同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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