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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k10519 (星辰)》之銘言: : 懲治盜匪條例唯一死刑 : 當年擄人勒贖猖獗 團伙作案唯一死刑 : 不如直接修改懲治盜匪條例 : 把團伙詐騙歸類為盜匪 : 騙取詐奪財產 : 不就可以唯一死刑 : 懲治盜匪條例特別法當年還有釋憲過 : 是不是這樣完全不違憲 : 只是立法院不做事 先看當時唯一死刑的類別: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劫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劫而放火者。 八、強劫而強制性交者。 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十、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以及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類別: 一、強劫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者。 二、強劫而持械拒捕者。 三、聚眾強劫而執持槍械或爆裂物者。 四、聚眾持械劫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者。 五、聚眾走私持械拒捕者。 六、意圖行劫,而煽惑、暴動,致擾亂公安者。 七、意圖擾亂治安而放火燒燬、決水浸害、或以其他方法毀壞公署或軍事設備者。 八、意圖擾亂治安而放火燒燬、決水浸害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或現有 人聚集之場所或建築物者。 九、意圖擾亂治安,以前款以外之方法毀壞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器或現 有人聚集之場所、建築物或鐵道、公路、橋樑、燈塔、標識,因而致人於死者。 十、強劫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其實說起來,這些都是在威權統治時期立的法律 且釋字第二六三號目前是否得沿用,可能還有被挑戰的機會 因此在現代世界中,是否有必要繼續使用,有一定的疑義、須經檢討後方得制定... 但以人權的角度來說 「強制死刑」已經是被禁止了的,必須有「無期徒刑」和「死刑」等兩種或以上的刑罰, 以供法官作抉擇 沒有自由的話,就算訂立其他法規納入相同精神,仍有可能被宣告違憲 這種情況下不得不慎啊...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5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4471115.A.0AF.html
kk10519: 詐騙再不管理還快大家都會加入 106.64.177.115 08/24 11:49
kk10519: 既然打不贏就加入 106.64.177.115 08/24 11:50